加密資產市場 (MiCA) là g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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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是"Markets in Crypto-Assets"(加密資產市場)的縮寫,代表了歐洲針對加密貨幣的全新法律框架。該法規為曾被比喻為"狂野西部"的市場帶來秩序,旨在保護投資者、預防欺詐行為,並確保更順利的運營。

MiCA的歷程始於2018年。隨著2010年代末加密貨幣市場的快速發展,歐盟委員會意識到需要採取統一的方法來應對新興的挑戰。

這導致於2020年9月24日正式提出MiCA建議,作為推動數字金融和保護消費者的一部分努力。

為什麼需要MiCA?

有3個主要因素推動了MiCA的需求:

  • 法規一致性:在MiCA出臺之前,缺乏明確的法律框架導致了EU成員國之間的混亂和不協調。企業在遵守法規方面面臨困難,而消費者則面臨不同程度的保護。MiCA旨在創造一個公平的環境,促進跨境業務,並提高消費者保護措施。
  • 投資者保護:加密貨幣的普及帶來了欺詐和詐騙行為的增加。MiCA制定了嚴格的透明規定,要求加密貨幣發行機構明確披露風險,確保消費者在投資前有充分的資訊。
  • 金融穩定性:不受控制的加密貨幣市場給金融系統穩定性帶來了風險。MiCA透過制定規則來防止市場操縱,促進該領域的負責任創新來解決這一問題。

MiCA法規的時間線

MiCA,歐盟針對加密資產的法律框架,於2020年9月提出,於2023年5月獲得透過,並將於2024年12月全面生效。該法規為整個歐盟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建立了全面的標準。

MiCA的主要部分

MiCA包括7個主要部分,涵蓋從對加密資產的規定到服務提供商的要求,再到不同管轄區的法律責任。

MiCA部分重點關鍵要素
第I部分基礎性規定針對加密貨幣平臺的規則,重要術語定義和適用範圍。
第II部分發行加密資產發行加密資產、白皮書和法人資格的要求。
第III部分資產參考型代幣(ART)針對穩定幣、資產擔保代幣和透明度的規定。
第IV部分電子貨幣代幣(EMT)發行規則、白皮書、發行人責任和交易規定。
第V部分獲授權的服務提供商獲授權實體、跨境服務提供和合規要求。
第VI部分市場濫用禁止內幕交易、資訊洩露和市場操縱。
第VII部分監管合作EU和國家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執法和資訊共享。

MiCA第I部分

第I部分為公開提供和交易加密資產的平臺制定了規則。其中包括3個關鍵點:

  • 制定對這些平臺及相關機構的要求。
  • 明確規定適用物件。
  • 定義分散式賬本技術(DLT)、效用代幣、共識機制、加密資產服務等重要術語。

例如,在定義"代幣效用"時,規定它們是賦予使用者訪問特定應用程式或服務許可權的數字資產,如用於遊戲內購買或訪問平臺特定功能的代幣。

MiCA第II部分

MiCA第II部分規定了組織公開發行加密資產的要求。如果一個組織想發行不屬於資產參考型代幣(ART)或電子貨幣代幣(EMT)的加密資產,它必須滿足以下主要標準:

  • 法人資格:發行機構必須是一個法人實體,即根據某個EU成員國的法律成立並具有法律行為能力。
  • 白皮書:需要準備並公開詳細的白皮書,解釋加密資產的目的、技術和相關風險。
  • 營銷傳播:營銷材料必須準確釋出,如實反映加密資產的性質和用途。
  • 向監管機構報告:組織必須通知其所在成員國的主管機構其發行計劃,並提交白皮書(強制)和營銷材料(如要求)。
  • 其他合規要求:組織必須遵守與提供加密資產相關的其他具體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免費提供的區塊鏈工作獎勵代幣,則不適用這些規定。此外,效用代幣或僅用於支付的代幣也不被視為MiCA下的加密資產。

MiCA 第三部分

MiCA 第三部分集中於資產支援型代幣(Asset-Referenced Tokens - ART),這是一種加密資產,旨在透過與一種資產、權利或兩者的組合掛鉤來維持穩定的價值。這與電子貨幣代幣(e-money token)不同,它使用抵押資產來穩定價值,包括法定貨幣、商品或其他加密資產。實際上,ART通常被理解為穩定幣。

例如,假設一種名為EcoCoin的ART,其設計目的是透過由50%歐元、30%黃金和20%比特幣組成的資產組合來維持穩定的價值。透過基於多種資產的多樣化,EcoCoin能夠更好地應對可能影響單一資產的市場波動。

要發行像EcoCoin這樣的ART,發行機構必須是一個合法的法人實體,通常是一家信用機構,並且必須滿足嚴格的監管標準。這包括:

  • 維持足夠的儲備來支援所發行的代幣。
  • 確保ART以透明和穩定的方式進行管理。

法規還要求發行機構提供有關支援代幣的資產以及維持其穩定性的方法的明確資訊。

MiCA 第四部分

MiCA 第四部分規定了電子貨幣代幣(E-Money Tokens - EMT)的原則,這是一種與法定貨幣(如歐元或美元)掛鉤的加密資產。這些代幣旨在維持穩定的價值,類似於傳統貨幣的數字化版本。

要發行EMT,機構必須獲得信用機構或電子貨幣機構的許可。例如,如果一家名為PayToken的公司計劃發行與歐元掛鉤的電子貨幣代幣,在向公眾提供這種EMT之前,該公司必須獲得監管機構的批准。這個過程包括提交一份詳細解釋其特點、發行流程和代幣兌換方式的白皮書。

除了白皮書,第四部分還要求發行機構至少在任何公開發行前40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當局。白皮書需要闡明EMT的運作方式,包括髮行和兌換流程,以確保對投資者的透明度。

第四部分的另一個重要點是發行機構的法律責任。如果PayToken向投資者提供不實資訊或不遵守規定,該公司可能要對任何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部分還監管交易平臺。該法規禁止在未能識別所有交易者和交易的情況下進行匿名電子貨幣代幣交易。這並不意味著禁止使用隱私代幣,而是為了確保匿名交易不會在受監管的交易所進行,從而支援打擊洗錢。

以下是對ART和EMT之間差異的總結:

方面資產支援型代幣(ART)電子貨幣代幣(EMT)
定義與一籃子資產掛鉤的加密資產代表法定貨幣的加密資產(固定匯率)
主要用途交換媒介(非支付)專注於支付目的
兌換市場價值或資產交付等同於法定貨幣的價值
發行商要求只有受MiCA監管的實體;需要嚴格披露和報告獲得電子貨幣機構或信用機構的許可
發行限制限制以防止濫用作為貨幣對與歐盟貨幣掛鉤的EMT不適用
監管範圍僅限於MiCAMiCA + 電子貨幣指令2(EMD2)/支付服務指令(PSD2)

MiCA 第五部分

MiCA 第五部分確定了在歐盟提供加密資產相關服務的獲許實體,並闡明瞭他們的業務範圍。可提供這些服務的機構型別包括:

  • 信用機構
  • 中央證券存管機構
  • 投資公司
  • 市場運營商
  • 電子貨幣機構
  • UCITS管理公司
  • 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AIFM)。

要在歐盟合法經營,企業必須遵守多項不同的法規,並在其經營所在的成員國獲得許可。在這種背景下,"法人"指任何受法律承認並擁有權利和責任的實體,例如簽訂合同或擁有資產的能力。

第五部分還簡化了在歐盟內跨境提供服務。例如,如果CryptoTrade在法國獲得許可,他們可以在德國或義大利等其他歐盟國家提供服務,前提是通知當地監管機構。

此外,本部分還包括對服務提供商的重要規定,要求他們必須履行對客戶的具體義務,包括:

  • 確保強大的安全措施。
  • 建立健全的治理結構。
  • 遵守操作標準。

這些要求旨在保護消費者並促進加密資產市場的透明度。

MiCA 第六部分

MiCA 第六部分集中於防範加密資產市場中的市場濫用行為。目標是透過禁止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基於傳統金融領域的規則來促進公平交易。具體包括:

  • 內幕交易: 嚴禁基於尚未公開的機密資訊進行加密資產交易。例如,如果加密貨幣交易所的員工事先知道某個代幣價格可能會上漲的訊息,則該員工不得基於此內部資訊進行交易。
  • 非法披露: 在正式公佈之前洩露內部資訊屬於非法行為,尤其是如果該資訊可能影響加密資產價格。分享這些敏感資訊的人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 市場操縱: 任何製造加密資產價格或供給虛假訊號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這包括諸如洗錢交易等行為,即一個人買賣同一資產以營造更多交易活動的假象。

重要的是,這些規定適用於中心化交易所(CEX)和去中心化金融(DeFi)平臺,確保整個加密資產生態系統都受到市場濫用行為的監管。

MiCA第七部分

MiCA第七部分集中於歐盟監管機構如何合作管理加密資產市場。該法規建立了一個系統,其中每個歐盟成員國的國家監管機構與歐盟級別的機構協調,以確保有效的監督和執法。

  • 國家主管機構(NCA): 每個歐盟成員國必須指定一個負責執行MiCA規定的機構。這些機構確保加密資產企業遵守本國法規。
  • 跨境合作: 如果一個國家發現問題,例如市場操縱,他們必須與歐盟監管機構(如歐洲銀行管理局和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分享資訊。這有助於確保在跨境層面上有統一和協調的應對。
  • 執法權力: 監管機構被賦予明確的權力進行調查並施加處罰。例如,如果一個加密貨幣交易所未經適當許可運營,監管機構可以暫停其服務或對公司處以罰款。
  • 定期資訊共享: 國家機構必須定期交換資訊,這對於解決加密貨幣領域的全球性風險至關重要。這有助於監管機構更好地協調並及時發現詐騙或操縱等問題。
  • 標準化流程: 為了提高合作的效率,第七部分規定了標準化的資訊共享流程。這確保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更加透明和高效。

MiCA的例外情況:什麼不受監管

MiCA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明確界定了不受其調整範圍的資產型別。這有助於清楚地劃分MiCA適用和不適用的範圍,確保只有特定型別的加密資產納入MiCA的法律框架。以下是主要的例外情況:

  • 金融工具: 如果一種加密資產被視為歐盟其他法律下的金融工具,則不屬於MiCA的調整範圍。
  • 存款和結構性存款: 符合存款或結構性存款定義的資產被排除在MiCA之外。
  • 投資基金: MiCA不適用於被歸類為投資基金的資產。
  • 證券化頭寸: 證券化頭寸的代幣也被豁免於MiCA。
  • 保險合同: 人壽和非人壽保險合同,即使被代幣化,也不被視為MiCA下的加密資產。
  • 退休和社會保障產品: 這些金融產品也不在MiCA的範圍內。
  • 不可分割的NFT: 獨特且不可分割的NFT(如數字藝術品)被排除在外。
  • 公共交易: 某些公共部門交易被豁免於MiCA規定。
  • 央行數字貨幣(CBDC): 由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不受MiCA調整。
  • 不可轉讓的數字資產: 不可轉讓的資產,如特定的忠誠度積分,也被排除在外。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創造了一件獨特的數字藝術品NFT,只要該NFT不被分割或提供支付功能等效用,它就不會受到MiCA的約束。

未來之路

到2025年,MiCA的規定將完全實施,但這並不意味著終點 - 只是開始。當MiCA奠定堅實基礎後,美國、英國、新加坡、加拿大、日本和阿聯酋等國家可能會將其作為模型,制定更明確的加密資產法規、市場誠信和投資者保護。

MiCA的影響可能會導致各地區之間的協調一致,提高透明度,並確保全球投資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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