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貿易代表:可根據需要擴大「301條款」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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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動
05-30

5 月 30 日,美國貿易代表格里爾表示,可以根據需要擴大第 301 條關稅措施的範圍。301 條款是指《1988 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 1301-1310 節的全部內容,其主要含義是保護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權利,對其他被認為貿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國家進行報復。

根據這項條款,美國可以對它認為是「不公平」的其他國家的貿易做法進行調查,並可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最後由總統決定採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有關協定等報復措施。(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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