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員如何避免因開發 Web3 項目被認定傳銷共犯?五大風險場景全解析(一)

本文將結合典型幣圈項目案例,從技術開發者的角度出發,系統解析 Web3 崗位中常見的刑事風險暴露點與司法定性邏輯,重點圍繞以下五大問題展開

作者:邵詩巍律師

近年來,隨著 Web3 行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程序員、智能合約開發者、外包技術團隊以鏈上工程師、項目顧問等身份,參與幣圈項目的系統搭建、合約部署與平臺運維工作。然而,不少打著 “區塊鏈激勵”、“代幣返利”、“GameFi 遊戲收益”、“去中心化節點獎勵” 等名義的項目,實質上運作著 “層級推廣”、“拉人返傭”、“鎖倉釋放” 等傳銷機制,存在被定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律風險。

從近年來公開的司法判例來看,在多個涉虛擬貨幣傳銷案件中,程序員、合約開發人員等技術參與者雖未參與推廣宣傳、資金運作,但因承擔返傭邏輯開發、Token 模型設計或部署了具備分層獎勵結構的智能合約,最終被認定為 “對傳銷活動的實施起到關鍵作用” 的人員,進而作為共犯、從犯處理,部分甚至被歸入 “組織者、領導者” 的範疇。

鑑於此,本文將結合典型幣圈項目案例,從技術開發者的角度出發,系統解析 Web3 崗位中常見的刑事風險暴露點與司法定性邏輯,重點圍繞以下五大問題展開:

• 程序員參與哪些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傳銷共犯?

• 技術外包方是否構成協助傳銷組織的共犯?

• CTO、技術合夥人在司法中如何被界定為 “組織者”?

• 技術參與者如何爭取無罪、不起訴或定性降格?

• 開發者如何提前識別風險,劃清技術邊界、構建法律防線?

最後,邵律師結合實務經驗,為 Web3 技術參與者提供可操作的風險防範建議,幫助技術人員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提升識別敏感信號的能力、釐清行為邊界,避免因角色定位模糊、判斷失誤而被意外捲入刑事案件。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1. Web3 項目涉傳銷典型司法案例

近年來,幣圈項目因涉嫌 “拉人返利”、“資金盤運作” 而被定性為傳銷犯罪的案件持續增多。在這些案件中,程序員、技術外包團隊、合約開發者等腳色,往往會成為司法機關重點關注對象。畢竟,是否構成傳銷,往往取決於平臺的商業結構與底層技術邏輯。

例如在 PlusToken 案中,技術團隊負責開發的 “智能狗搬磚套利系統”,該功能被用於平臺對外宣傳 “每月有超過 10% 的靜態收益,最高甚至能得到 60% 的收益”,成為吸引用戶投資的關鍵噱頭。法院最終認定,該功能構成傳銷結構的技術實現工具,多名涉案人員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刑 2 至 11 年。

EOS 生態平臺案中,被告人陳某芝等人共同成立 EOS 生態平臺(以下簡稱 EOS 平臺)傳銷組織,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通過 “持幣增值”“靜態收益+動態返傭” 等方式發展會員,構建多層級團隊結構,並以 EOS 幣作為投資和返利依據。平臺被定性為傳銷犯罪,多個員工因參與傳銷組織的日常運營和系統維護工作被認定為主從犯並一併處理。

此外,在鏈遊、NFT 數字藏品、發幣等項目中,若開發人員設計了含 “層級返傭”“鎖倉釋放”“節點提成” 等邏輯的合約模塊,也極易被司法機關納入傳銷架構的技術支撐者範疇,成為追責對象。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技術人員是否承擔刑責,關鍵在於其行為是否實質性參與了平臺傳銷結構的搭建、部署或維護。

2. 技術人員被追責的三類典型身份

結合近年來多起虛擬貨幣傳銷類案件的判決情況來看,被追責的技術參與者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身份。司法機關在認定是否構罪時,通常會結合其在項目中的具體角色、對項目商業模式的認知程度,以及其技術行為是否對傳銷結構的建立和運作起到了關鍵支持作用,進行綜合判斷。下文將逐類展開說明。

1. 項目技術負責人 / CTO / 技術合夥人【高風險】

這類人員通常處於項目團隊核心位置,參與程度深、接觸信息全面。在鏈遊、虛擬錢包、礦機返租等項目中,技術合夥人往往直接負責平臺架構搭建、經濟模型設計、返傭系統部署等關鍵環節。

雖然部分技術負責人未實際參與拉人推廣,但由於其技術行為直接構建了傳銷結構的運行基礎,司法機關在定性時,通常會將其納入 “組織者”“領導者” 或 “對活動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範疇予以追責。

這類技術角色被視為傳銷模式的 “核心搭建者”,司法機關常將其納入組織者、領導者或關鍵共犯範疇。

2. 技術外包公司 / 自由開發者【爭議高發區】

在幣圈/Web3 項目中,通過簽約合作形式完成系統開發的外包團隊或獨立開發者十分常見。雖然這類人員在身份上不是平臺方成員,也未必持股或參與經營,但其所交付的內容常常涉及邀請人結構、層級返利算法、推廣路徑設計等關鍵功能模塊。

司法機關判斷其是否構罪,通常聚焦於以下幾個方面:

  • 是否瞭解項目採用多層返傭模式;
  • 是否知悉激勵邏輯具備傳銷特徵;
  • 是否在明知風險的情況下仍持續提供功能開發或上線維護支持。

如果技術人員能證明自己僅是按合同交付,未參與商業模式決策,且未從項目中獲取除合同價款外的代幣、返利等對價,仍有機會爭取不構成犯罪或從輕處理。

3. 智能合約開發 / 經濟模型顧問【辯護空間較大】

在部分 Web3 項目的 Token 發行或經濟模型設計階段,項目方往往會引入外部技術人員擔任顧問或合約開發者,協助完成代幣結構設計、分潤邏輯搭建與部署。這類技術行為雖然發生在項目早期,但一旦合約中嵌入了 “層級返利”、“動態收益”、“鎖倉釋放” 等傳銷特徵機制,其作用將持續嵌入平臺底層結構。

在司法機關視角下,即使該類技術人員不參與日常推廣與運維,但若其編寫的技術邏輯被用於吸引投資人、推動項目裂變擴張,其行為同樣可能被定性為 “協助構建傳銷架構”,承擔從犯或幫信罪的刑責。

但實踐中,若滿足以下幾點,仍有較大辯護空間:

  • 所開發合約為通用邏輯模塊,非傳銷專用結構
  • 未參與平臺上線、推廣與持續維護
  • 無持幣、未領取返利,也未擔任顧問或合夥人身份。

司法機關更關注其是否 “主觀明知 + 客觀行為”,若開發過程本身即與項目商業模式切割清晰,可通過舉證開發邊界,爭取無罪或不起訴。

3. 開發者易踩 “傳銷雷區” 的五大典型業務場景

從近年來司法實踐看,Web3 技術人員在幣圈項目中被追責的情形,早已不限於平臺核心技術負責人。隨著項目形態的多樣化,越來越多程序員、外包開發者、合約部署人員等,因參與構建 “激勵結構”、“返傭邏輯” 等關鍵系統功能,成為司法機關重點關注的對象。

以下是技術人員被捲入相關案件的常見業務場景:

1. 鏈遊 / GameFi 項目:開發 “任務激勵”“分潤道具” 系統

不少鏈遊 / GameFi 項目在對外宣傳中,常以 “邊玩邊賺(Play to Earn)”“邀請好友一起挖寶升級”“社區合夥人機制” 等說法包裝其經濟結構,吸引玩家參與投資。

程序員若負責開發 “邀請獎勵”“等級返傭”“搬磚激勵” 等模塊,即使其邏輯表現為遊戲功能,在司法機關視角中,若該結構與拉人頭分利掛鉤,即可能被認定為傳銷系統的技術支撐。

2. NFT / 數字藏品平臺:設計 “邀請返利”“等級解鎖” 功能

部分 NFT 項目雖以 “藝術品”、“限量發售” 為包裝,但核心玩法實為 “邀請裂變+分級提成”。如程序員負責開發 “邀請註冊返利”“等級掛鉤獎勵” 等功能,尤其當這些邏輯與代幣變現直接綁定時,技術行為可能被認為在推動平臺收益增長的結構中起到關鍵作用。

3. 發幣 / IDO / 私募項目:部署含返傭結構的智能合約

合約開發人員在項目初期通常會參與代幣發行、經濟模型搭建等工作。如果其所參與部署的智能合約中嵌入了 “推薦碼註冊”、“鎖倉釋放”、“多級返傭” 等功能邏輯,且該結構後被認定構成傳銷模式,那麼即便技術人員並未參與推廣行為,仍可能被司法機關視為構建傳銷結構的 “協助方” 或 “共犯”。

4. 虛擬礦機、算力租賃平臺:參與 “算力返傭系統” 的搭建

部分號稱 “雲算力認購”“認購礦機每日結算收益” 的平臺型項目,往往以 “躺賺挖礦”“智能分潤”“全民礦場” 等名義吸引用戶參與,其底層邏輯本質上為 “靜態收益+動態返利” 的雙軌結構。程序員若負責其中的收益計算、層級返利、算力分配等核心功能模塊,雖然在項目中扮演的是技術實現角色,但在司法機關視角下,若該系統直接支撐資金拉新、返利擴張等關鍵環節,即有可能被認定為為傳銷結構提供技術支撐,從而面臨被追責的風險。

5. “DAO 社區” 或 “區塊鏈自治組織” 項目:協助開發等級制度與裂變獎勵機制

一些項目利用 “去中心化”“社區治理” 包裝投資結構,實則在後臺設置 “節點返利”“空投獎勵”“推薦升級” 等規則。程序員若開發了這類獎勵系統、層級綁定邏輯,即使不持有代幣、未進入管理群,也可能被司法機關視為 “協助擴張用戶結構” 的參與者,納入調查範圍。

歸納來看,司法機關認定技術人員刑責的重點,不在於是否推廣獲利,而在於是否明知項目傳銷特徵,並提供了關鍵技術支撐。程序員、合約開發者、外包團隊應在合作初期做好風險識別與邊界劃定,避免 “無意中” 落入共犯認定的路徑中。

4 結語

在 Web3 項目涉傳案件的司法處理中,程序員、合約開發者、外包技術方等技術角色,因承擔系統功能的開發與部署,往往會成為辦案過程中的重點核查對象。

本篇結合多個公開案例,從鏈遊、發幣平臺到算力項目,梳理了技術人員常見的涉案類型與業務場景,呈現出司法機關在認定技術共犯時的基本判斷邏輯——技術人員是否通過技術手段支撐了項目的傳銷結構,是否具備相應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

在本文 《下篇》當中,我們將進一步分析司法機關在定罪時如何認定 “技術參與” 的邊界,技術人員在面臨刑責風險時,如何結合自身角色與證據鏈條,爭取無罪、罪輕、乃至不起訴的辯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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