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 合規研究組:一文看懂 “自洗錢” 刑事犯罪的風險與對策

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新的司法解釋(2024 年司法解釋)出臺,這個老規矩被徹底顛覆了。現在,嫌疑人處理自己的犯罪所得,在特定情況下,也會構成一個獨立的 “洗錢罪”。

作者:張勇海律師,曼昆區塊鏈法律服務

什麼是 “自洗錢”?

近期,我們注意到許多客戶在諮詢同一個問題: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行為人清洗自己犯罪所得的行為,即 “自洗錢”,目前也已構成獨立的洗錢罪。以前我們常說 “事後不可罰”,意思是犯罪分子拿了贓款自己藏起來、花掉,這就算作是上游犯罪的 “自然延續”,不應該再單獨定一個洗錢罪。

但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新的司法解釋(2024 年司法解釋)出臺,這個老規矩被徹底顛覆了。現在,嫌疑人處理自己的犯罪所得,在特定情況下,也會構成一個獨立的 “洗錢罪”。這相當於定完上游的罪(比如金融詐騙),還要再定一個洗錢罪,兩個罪名要數罪併罰。

心難題與風險邊界

在司法實踐中,“自洗錢”與上游犯罪後的 “自然延續”行為如何區分,一直是辯護的關鍵與難點。

簡單來說,如果用戶僅僅是持有、窩藏贓款或用於一般性生活消費,通常被視為上游犯罪的 “自然延續”,尚未構成洗錢罪;而一旦你的處置行為 “超出了上游犯罪的自然範疇”,且 “侵犯了新的法益”——主要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與司法機關的追贓工作,就可能被認定為洗錢罪。

構成 “自洗錢” 的核心判斷點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 “掩飾、隱瞞” 犯罪所得及其來源的主觀故意。例如,將贓款分散轉移至親友賬戶、藉助虛擬資產進行復雜交易、通過地下錢莊換匯或轉賬至無實質關聯的企業賬戶等行為,構成風險較高;而將贓款存入自己名下的定期賬戶、僅作日常消費或在自己不同銀行卡間直接劃轉,則一般風險較低。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法律規定的日益嚴密,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當前所面臨的刑事風險都是前所未有的,亟須增強法律意識,審慎釐清行為邊界。

風險防範與辯護策略

  • 對企業而言

若要避免捲入 “被洗錢”主動 “洗錢”的風險,首要的是樹立合規意識,做到未雨綢繆。企業應從管理層到基層員工全面建立反洗錢的內控文化,完善內部政策與流程,同時加強對客戶身份的盡職調查,杜絕為身份不明或使用假名的對象提供服務,並對高風險客戶及交易採取強化管理措施。

針對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大額跨境交易等高風險業務,必須設立專業監測機制,及時識別和上報異常交易行為;一旦發現賬戶存在短期大額或高頻交易等可疑情況,應立即調查、採取限制措施,並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

  • 對個人而言

遠離 “自洗錢” 陷阱的核心在於不接觸來源不明的資金,確保款項處理自然合理,包括絕不使用他人賬戶收支款項,避免交易行為與自身收入、消費習慣明顯不符,同時謹慎處理現金,防止通過分散存款或頻繁轉賬掩蓋資金流向。

如果不幸因 “自洗錢” 被控告,選擇律師的辯護策略應圍繞 “獨立法益侵害性”“主觀故意”兩大關鍵點展開,例如:主張資金處置行為並未實質妨害國家追繳贓款或侵害金融秩序,僅屬上游犯罪的自然延續,不應單獨定罪;通過提供合理事由反駁 “掩飾、隱瞞” 的故意,或證明行為人缺乏對資金非法性質的明知;還可援引 “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強調若洗錢行為與上游犯罪關聯緊密、情節輕微,宜將洗錢視作上游犯罪的從重情節處理,以體現刑法謙抑性,爭取整體刑期的減輕。

新規變化為什麼這麼重要?

此次新規之所以至關重要,在於其帶來了三重根本性的轉變:

  • 首先,打擊力度空前增強,徹底改變了以往 “重上游犯罪、輕後續洗錢” 的觀念,通過 “自洗錢” 獨立入罪實現了 “雙倍懲罰”,極大提升了法律的震懾效應;
  • 其次,執法策略發生深刻變革,最高檢推行的 “一案雙查” 機制要求在處理上游案件時必須同步審查洗錢線索,這一轉變直接推動了洗錢罪起訴數量的爆炸式增長,2023 年的起訴人數已激增至 2019 年的近 20 倍;
  • 最後,這標誌著中國在反洗錢領域與國際標準全面接軌,將 “自洗錢” 獨立定罪不僅是履行國際義務的必然要求,更是主動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融入全球治理體系的核心舉措。

總結:

“自洗錢” 入罪已是不可逆轉的法律趨勢,對個人和企業來說,務必提高警惕。對於律師而言,這是未來刑事辯護的主戰場之一,必須深入理解 “獨立法益侵害性”的司法界限,才能在雙重指控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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