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數字資產非法活動 RFC 第一部分:我們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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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nArgos就財政部關於“檢測涉及數字資產的非法活動的創新方法”的徵求意見稿提交了評論。不出所料,我們的評論與業內大多數公司的觀點截然不同。

我們的重點在於利用透明度來遏制非法使用。因此,我們不想討論方法論或安全港條款。相反,我們建議擴大《虛假申報法》訴訟和舉報人計劃的範圍,允許私人機構在無需政府權力即可證明不當行為的情況下進行執法。如果數據透明,我們就不需要政府像傳統金融機構那樣介入。如果您確實需要獲取內部特權文件來證明違反了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的規定,那麼為什麼還要讓政府介入呢?

至於具體的方法或工具:政府不應該人為地選擇優勝者。區塊鏈分析是法醫學的一種分支。法律體系內已有評估法醫學的框架。我們認為無需為了適應“技術”而做出任何改變。DNA比對技術的出現並沒有帶來根本性的改變。指紋比對技術的引入也沒有帶來根本性的改變。血跡噴濺分析也是如此。誠然,還有一些細節需要完善。現有的框架應該讓其繼續運行。它現在需要的是案例來處理。

聯邦法律以及許多州的法律都允許私人以政府的名義對政府提起欺詐訴訟,追回被騙取的資金。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利用這一法律框架追究蘭斯·阿姆斯特朗通過美國郵政署(USPS)贊助費的欺詐行為(指控阿姆斯特朗通過服用興奮劑在自行車比賽中作弊,欺騙了美國郵政署這一政府機構)。聯邦《虛假申報法》得到了兩黨的大力支持。參議員格拉斯利是該法案的起草者之一,也是該法案最傑出、最長期的支持者。在華盛頓特區,這一框架幾乎沒有遇到任何阻力。

如果私人機構能夠完全根據私人可獲得的信息,就醫療保健和軍事採購領域的欺詐性支出進行追償,那麼當所有交易都在透明的公共賬簿上時,私人機構就無法就違反 OFAC 規定的行為進行同樣的追償。

對於所謂的“告密者訴訟”( qui tam actions),目前已有完善的管理程序,政府可以介入並提供適當的司法監督。但這並非允許私人當事人為所欲為,而且,現行的這套框架可以追溯到里根政府時期。

web3 肯定支持這一立場。我們的方案利用透明度來創造廣泛的益處:

  1. 政府不再需要耗費資源,或者說無需耗費那麼多資源來維護這些地區的治安。減少政府幹預無疑是web3時代的一個普遍觀點。
  2. 私營機構有動力開發可靠的工具來識別問題並經受司法審查。如果您相信軟件中介金融是未來發展方向,那麼這非常適合您!
  3. 私人機構需要付費來維護自身工具的可靠性。明確的激勵機制和“以身作則”的原則,而非將成本轉嫁給外部方,才是關鍵。如果你相信自主監管,就理應相信要承擔自身成本。
  4. 整個流程將更快,也更不容易滋生腐敗。我們提議取消合規執行中的把關人。取消把關人正是 Web 3 的核心所在。

對於那些認為這會引發大量無理訴訟的人:請先去了解一下《虛假申報法》是如何運作的。這些內容並不新鮮,而且通常來說這也不是問題。我們這裡不是在開法學院研討會,鼓勵大家自行研究相關法律。這套法律框架每年都能追回數十億美元的損失,而且已經持續了幾十年,並在華盛頓特區得到了廣泛的支持。

如果創新真的是解決金融犯罪的良方,那麼政府就應該放手。有了透明的公共記錄和先進的技術,私營機構就能承擔大部分責任。《虛假申報法》通過將追回款項的一部分分配給發起訴訟的私營機構來資助這項工作。數十年的研究表明,這種方法能顯著增加政府收入。這似乎是利用透明度來改善金融體系的理想案例。

我們目前尚未發現有人公開反對聯邦《虛假申報法》或其各州的類似法案*。我們也未發現web3領域有人反對更有效地執行制裁措施,或反對政府退出監管領域。這似乎對所有人都有利。我們很想看看大家的反應。

是的,正如您所預料的,這些項目在某些方面存在法律問題。聯邦法律制定於1986年,而相關判例法仍在不斷發展演變。我們並非認為沒有人反對這些項目的任何方面。我們只是想說,公眾對貪汙行為的支持率很低,而對這種執法方式的總體理念卻給予了壓倒性的支持。


財政部數字資產非法活動 RFC 第 1 部分:我們的評論最初發表在 Medium 上的ChainArgos上,人們正在那裡通過突出顯示和回應這篇文章繼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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