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 News 消息,12 月 18 日(UTC+8)美國 SEC 交易與市場部發布《關於經紀交易商託管加密資產證券的聲明》。該聲明旨在闡明《證券交易法》規則 15c3 - 3 (b)(1)對作為證券的加密資產(即“加密資產證券”)的適用性,適用於為客戶持有此類資產的經紀交易商。聲明指出,若經紀交易商採取以下措施,該部門將不反對其認定自身已對客戶賬戶內的加密資產證券擁有物理佔有或控制權(physical possession or control):
1. 訪問與轉移能力:能夠直接訪問加密資產證券,並具備在相關分佈式賬本上轉移該資產的能力;
2. 技術風險評估:建立並執行合理設計的書面政策和程序,用以評估記錄資產所有權的分佈式賬本技術及相關網絡的特性與風險;
3. 風險規避:若知悉相關分佈式賬本技術存在重大安全或運行問題、弱點,或託管該資產會給其業務帶來其他重大風險,則不得認定自身佔有該資產;
4. 私鑰保護:建立符合行業最佳實踐的政策、程序和內部控制,以防止訪問和轉移資產所需的私鑰被盜、丟失或遭未經授權使用,並確保除經紀交易商本身授權外,任何他人(包括客戶或第三方)無法訪問私鑰和轉移資產;
5. 應急計劃:制定合理設計的書面政策、程序和安排,以確保在發生區塊鏈故障、51% 攻擊、硬分叉等中斷事件時,或在經紀交易商面臨清算、破產等情形時,加密資產證券能持續安全保存並得以轉移。(來源: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