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嘗試對上述雙重困境作出回應,探索更具解釋力的分析路徑,以期促進實務與理論層面的進一步討論。
作者:邵詩巍律師
在刑事司法領域,虛擬貨幣的法律定性正逐漸顯露出明顯的實踐與理論困境。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方式高度相似的涉虛擬貨幣案件,不同裁判機關往往作出差異顯著的裁判結論,形成 “同案不同判” 的現實局面,不僅導致量刑尺度缺乏統一標準,亦可能直接影響罪與非罪的判斷邊界,進而削弱刑事裁判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
與此同時,現有理論討論多圍繞 “財物屬性” 與 “數據屬性” 展開,對 “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這一規範概念缺乏系統拆解,亦未能有效回應迷因幣、預發行代幣、價值歸零代幣等複雜實踐形態,致使理論分析難以直接對接具體案件的裁判需求。
基於此,本文嘗試對上述雙重困境作出回應,探索更具解釋力的分析路徑,以期促進實務與理論層面的進一步討論。
在上篇文章的討論中,我們分析了 “數據說”、“財物說” 與 “折中說” 等主要理論觀點,並指出了辦案人員在審理涉幣類案件時的認知侷限,同時,司法實踐當中理論與實務的討論觀點通常將虛擬貨幣視為一個同質的整體,難以應對不同類型代幣的複雜現實。
因此,本文提出 “類型化” 與 “動態化” 雙重審查體系,作為更精細的分析框架。本篇將首先展開第一重審查——“類型化剖析”。我們將依據虛擬貨幣的核心信用來源和運行機制(如去中心化共識、資產抵押、特定生態功能等),將其系統性地劃分為若干基本類型,並逐一檢驗其是否滿足作為 “刑法意義上財物” 的核心要素。
框架提出:虛擬貨幣刑法屬性之 “類型化” 與 “動態化” 雙重審查體系
當前既有的法學研究與司法裁判關於虛擬貨幣應如何定性的討論,往往傾向於將虛擬貨幣視為高度同質化的整體,且分析對象多集中於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少數主流幣種。這種研究路徑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問題,但也不可避免地遮蔽了虛擬貨幣生態內部所固有的多樣性與複雜性。
事實上,不同代幣因其 “信用來源”、“價格穩定機制”、“價值穩定性”、“實際使用場景” 及 “是否與現實世界資產掛鉤” 等核心要素各異,法律屬性亦應區別審視。此外,涉案虛擬貨幣的具體狀態——如是否已被交易所下架、是否已喪失流動性、是否自始未添加流動性,抑或屬於尚未登陸任何交易所的 “待上線” 代幣——更是影響個案定性的關鍵變量。
因此,要準確判定某一虛擬貨幣在具體案件中究竟屬於 “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還是僅作為 “數據” 受保護,必須結合上述不同類型與特定狀態,並以其是否實質滿足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與價值性這三項核心要素為基準,進行動態、個別的規範評價。
接下來,邵律師將以此三要素為分析框架,沿兩個維度展開論述:
首先,依據虛擬貨幣的內在機制與信用基礎對其進行類型化剖析;
其次,針對虛擬貨幣在不同案件中所處的具體狀態,審慎判斷其財物屬性的有無與強弱。
第一部分: 虛擬貨幣的類型化剖析:內在機制如何決定其法律屬性
在刑事案件中,對涉案虛擬貨幣的定性,不能籠統地一概而論。不同類型的虛擬貨幣,其價值來源、穩定性和實際功能差異巨大,這直接影響了它們在法律評價中可能被如何看待。我們可以根據其內在的運行機制和信用支撐,將它們分為以下幾類進行考察。
第一類:原生加密資產——價值建立在網絡共識與功能性之上
這一類構成了加密世界的底層,其信用不來自任何中心化機構或外部資產,而是源自其協議層的內在設計和社區共識。
- 主要成員:
- 支付型加密貨幣:如比特幣(BTC),其核心敘事是 “數字黃金” 和價值存儲。
- 公鏈實用代幣:如以太坊(ETH)、Solana(SOL)等,它們是各自區塊鏈網絡的 “燃料”,用於支付交易費(Gas)和部署智能合約。
- 治理型代幣:如 Uniswap 的 UNI、Compound 的 COMP,持有者享有對去中心化協議的治理投票權。
- 迷因幣(Meme Coins):如 DOGE、SHIB,其價值幾乎完全由網絡文化、社區情緒和社交媒體敘事驅動,缺乏傳統意義上的 “基本面” 支撐。
- 信用與價值來源:
其信用是一種去中心化的、基於密碼學的信任。價值來源於(1)網絡效應:越多人使用和信任該網絡,其價值基礎越穩固;(2)功能性效用:如 ETH 作為 Gas 的必需性;(3)治理權價值:如參與決定協議未來的權利;(4)純粹的社群文化共識:如迷因幣。
- 刑法三要素審查:
- 管理可能性:完全滿足。通過持有私鑰,用戶擁有對其資產的絕對、排他的控制權。
- 轉移可能性:完全滿足。通過區塊鏈網絡點對點轉移,交易即清算,不可逆。
- 價值性:這是其定性爭議的核心。從事實上看,它們在公開市場擁有巨大的市值和交易深度,經濟價值客觀存在。但從刑法規範層面看,其價值因缺乏穩定錨而劇烈波動,且在我國法律框架下,其交易不被認可,缺乏合法、權威的司法定價基準。例如,盜竊發生時比特幣價格為 10 萬美元,審判時已跌至 8 萬美元,應以何者認定犯罪數額?司法實務中並無統一的裁判標準。這構成了將其直接等同於傳統 “財物” 在定量量刑上的根本障礙。特別是對於迷因幣,其價值如風中殘燭,完全依賴市場情緒,規範上的 “價值穩定性” 幾乎無從談起。
- 法律屬性判斷:
此類資產完美詮釋了 “虛擬商品” 的屬性。它們技術上具備 “物” 的一切流通特徵,但其價值的波動性、非法定性與不可司法精確衡量性,使其難以承載刑法所保護的穩定、確定的財產法益。因此,視具體案件情況,將其主要視為具有重大經濟價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可能更符合當前司法實際的選擇。侵害行為(如通過黑客手段竊取私鑰)首先侵害的是數據安全法益,可考慮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規制,其市場價值可作為量刑情節。
第二類:抵押型穩定幣——價值建立在中心化機構的資產儲備承諾之上
這類代幣是連接加密世界與傳統金融的橋樑,其設計目標就是維持價格穩定。
- 主要成員:
- 法幣抵押型:如 USDT、USDC,聲稱由等額美元存款或短期國債等優質流動資產 1:1 支持。
- 加密資產抵押型:如 DAI(去中心化),由 ETH 等其他加密貨幣超額抵押生成。
- 真實世界資產(RWA)支持型:如 ONDO,旨在將國債、私人信貸等傳統金融資產代幣化。
- 信用與價值來源:
其信用是中心化或混合型的。法幣穩定幣依賴用戶對發行機構(如 Tether、Circle)審計報告和贖回承諾的信任。RWA 代幣則進一步依賴對底層資產法律權利映射的清晰性及託管方的可靠性。其價值來源於對錨定資產(主要是美元)的可贖回性預期。
- 刑法三要素審查:
- 管理與轉移可能性:技術上完全滿足。
- 價值性:這是其最接近 “刑法財物” 的一點。其錨定機制使其在事實上具備價格穩定、易於衡量的經濟價值。盜竊 1000 個 USDT,損失可清晰地折算為約 1000 美元。然而,其信用風險不容忽視。無論是 USDT 長期的儲備透明性質疑,還是 USDC 因硅谷銀行事件引發的短暫脫錨,都暴露出其 “穩定” 的或有風險性。其價值根基是商業信用,而非主權信用,存在崩塌的可能。
2023 年 3 月,由於其發行商 Circle 將 330 億美元儲備中的一部分存放在硅谷銀行(SVB),而該銀行突然倒閉,導致市場對 USDC 的兌付能力產生恐慌,USDC 一度脫錨至 0.87 美元。這一事件揭示了一個關鍵事實:穩定幣的 “穩定” 依賴於傳統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和發行機構的流動性管理。它的 “價值性” 實際上嵌套著傳統銀行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因此,即便在大多數情況下其價格穩定,但這種穩定性存在明確的外部風險敞口,這與央行數字貨幣(CBDC)由國家主權信用直接、全額背書的無風險屬性有云泥之別。在刑事司法中,這一風險點構成了將其完全等同於 “無風險財物” 的規範性障礙。
- 法律屬性判斷:
穩定幣處於刑法評價的 “灰色地帶”。其事實上的價值穩定性和可量化性,使許多司法判例傾向於將其認定為 “財物”。但這是一種有條件的、實用主義的認定,它迴避了其底層承諾缺乏國家法律最終擔保的規範性問題。它更像一種 “準財物” 。司法實踐在此時常面臨抉擇:是重視其作為廣泛使用的 “交易媒介” 的財產外觀,還是正視其作為 “私人發行的虛擬商品” 的法律本質風險?對其侵害行為的定性,也因此存在財產犯罪與計算機犯罪之間的搖擺。
第三類:功能型代幣——價值高度綁定於特定生態
這類代幣是特定數字生態內部的價值流通媒介與功能憑證,其價值不具普適性,完全取決於其所依附的單一項目或平臺的運營狀況與內部經濟循環。
- 主要成員:
- Web3 遊戲/鏈遊代幣:如 Axie Infinity 的 AXS、SLP,或 TON 生態內遊戲的自有 Token。其價值取決於遊戲生態的活躍度與代幣效用。
- 信用與價值來源:
其價值 100% 來源於對項目方持續運營能力與遊戲生態健康度的信任。這是一種極端脆弱的、封閉性的效用共識。一旦支撐該共識的核心——即遊戲項目的持續運營與玩家社群——崩塌,代幣所承諾的 “功能” 便無法兌現,其價值基礎也隨之湮滅。
- 刑法三要素審查:
- 管理與轉移可能性:技術上通常滿足。
- 價值性:以 Axie Infinity 的遊戲代幣 SLP(Small Love Potion)為例:在遊戲健康運營、代幣具有活躍的內部使用場景和外部交易市場時,SLP 因其可量化、可實現的購買力(繁殖 Axie)與市場價格,可能被認定為具備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價值。然而,必須認識到,這種價值本質上是項目依賴型的,其穩定性遠低於抵押型穩定幣;當項目方跑路、服務器關閉或經濟模型崩潰,導致 SLP 的既定用途(繁殖)無法實現時,該代幣便從 “功能憑證” 退化為一段無用的鏈上數據。儘管其區塊鏈記錄仍然存在,甚至可能在極少數投機交易中留有殘值,但其核心的、受法律保護的經濟利益——即基於合同(白皮書)或承諾的特定效用——已經永久性喪失。在此狀態下,非法獲取此類代幣的行為,難以認定造成了實質的財產法益侵害結果。
- 法律屬性判斷:
對此類代幣的判斷必須是高度動態和場景化的。一個正在熱門運營的鏈遊 Token,可能因其清晰的生態內購買力而被認定為具有財產利益;而同一個 Token 在項目跑路後,便瞬間淪為無價值數據。這要求司法審查必須鎖定案發時的確切狀態。對已失效代幣的非法獲取,不可能構成財產犯罪,其行為本質是竊取或破壞數據,應歸屬於計算機犯罪範疇。從中也能夠看出功能型代幣與原生加密資產(如 BTC、ETH)的根本區別:後者的價值基於全球性的、去中心化的網絡共識,不因單一實體的存亡而立即歸零;而前者的價值生命線,則完全繫於單箇中心化或半中心化項目的命運。
第四類:混合型與複雜金融衍生代幣——多重價值邏輯的複合體
這類代幣結構複雜,往往融合了前述多種類型的特徵,是法律定性中最具挑戰性的部分。
- 主要成員:
- 算法穩定幣(已崩潰的如 UST):試圖通過雙幣模型(穩定幣+治理幣)和套利機制維持錨定,信用基於對數學模型的信仰。
- 收益型或證券型代幣(STO):明確代表股權、債權或收益權,其價值直接掛鉤於傳統金融世界的現金流或資產。
- DeFi 治理與收益複合代幣:某些代幣同時具備治理、質押生息、費用分紅等多重屬性。
- 信用與價值來源:
信用來源混合且嵌套。可能是 “算法模型+市場套利”,也可能是 “底層金融資產權益+鏈上憑證”。
- 刑法三要素審查:
價值性是其審查樞紐,且需穿透審視。算法穩定幣試圖通過純粹的鏈上博弈和套利機制創造穩定價值,但其信用基礎(數學模型)在極端市場壓力下極其脆弱。Terra 生態的 LUNA/UST 在 2022 年 5 月的崩盤是這一點的有力證明:當 UST 失去與美元的錨定後,協議設計的 “死亡螺旋” 機制被觸發——為贖回 UST 而無限增發 LUNA,最終導致 LUNA 價格在幾天內歸零,UST 也隨之崩潰。這一事件表明,此類代幣的 “價值性” 建立在一種動態平衡的假設之上,一旦平衡被打破,其價值可能瞬間蒸發,根本不具備刑法財物所要求的價值存續的穩定性。侵害一個正處於死亡螺旋中的 UST,很難說造成了可衡量的財產損失,因為其價值正在同步消失。證券型代幣(STO)的價值則與其所代表的傳統金融權益的合法性與可實現性緊密相關,若結構清晰、權利有保障,則其價值性最為穩固,最接近傳統 “財產性利益”。
- 法律屬性判斷:
對此類代幣無法一概而論,必須進行 “要素解構”。例如,非法獲取一個證券型代幣(STO),因其直接對應明確的股權或債權,將其認定為侵犯財產性利益,從而構成相應財產犯罪,障礙較小。而非法獲取一個處於死亡螺旋中的算法穩定幣,則幾乎沒有財產法益可供侵害,定性地為數據犯罪更為適宜。其法律屬性,取決於在具體案件中,行為所侵害的到底是其多重價值中的哪一層。
第五類:中心化平臺生態代幣 —— 價值建立在單一企業或平臺的信用與商業成功之上
這類代幣是傳統公司股權或權益在區塊鏈上的數字化映射,其命運與特定中心化實體的經營狀況深度綁定,風險高度集中。
- 主要成員:
- 中心化交易所平臺幣:如已崩潰的 FTX 交易所的原生代幣 FTT,以及幣安的 BNB(尤其在其發展早期,其價值核心與幣安平臺的興衰直接相關)。
- 其他中心化服務商發行的生態通證:其價值核心同樣緊密依賴於發行主體的信用與商業前景,例如某些大型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的治理代幣,其價值與 DAO 所管理的關鍵協議或資產的成敗直接相關。
- 信用與價值來源:
其信用是純粹且單一的中心化商業信用。價值完全來源於:(1)市場對該平臺持續盈利、不作惡且永續經營的信任預期;(2)平臺賦予的實用性權益,如交易手續費折扣、參與 IEO 認購、分紅或治理投票權。它的本質更接近於一種 “帶有實用功能的數字企業積分” 或 “準證券” ,而非具有獨立價值發現的加密資產。
- 刑法三要素審查:
- 管理可能性與轉移可能性:在技術上通過區塊鏈網絡完全實現,滿足形式要求。
- 價值性:這是其刑法屬性的阿喀琉斯之踵。其 “價值性” 具有極強的依附性、或然性與瞬時歸零風險。以 FTT 為例:在 FTX 交易所正常運營時,它因提供手續費折扣等經濟權益而具有明確的實用價值和市場定價,看似穩固。然而,2022 年 11 月 FTX 因挪用用戶資產暴雷後,其作為信用基礎的企業信用瞬間破產,FTT 價格隨之崩盤,最終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被計劃註銷。這深刻揭示,此類代幣的 “價值” 並非內生或由廣泛共識支撐,而是完全寄生在單一企業的商業信譽之上。一旦底層信用崩塌,其市場價值便隨之蒸發。因此,其不具備刑法財物所要求的、相對獨立和穩定的價值存續性。在平臺出現兌付危機或瀕臨破產時,侵害此類代幣的行為,其所意圖侵犯的 “財產” 價值可能正處於同步消失的狀態,造成實質財產損失的時間點與具體數額均極難界定。
- 法律屬性判斷:
對此類代幣的判斷,必須進行徹底的 “信用穿透審查”。其法律屬性是一個隨發行主體經營狀況而動態變化的譜系:
- 在平臺信譽良好、運營穩健的時期,因其承載了明確、可兌現的經濟利益(如實實在在的費用節省),有可能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可為一種虛擬財產或財產性利益。
- 然而,一旦平臺出現重大信用危機(如擠兌、調查、資不抵債),其代幣的財產屬性便急劇弱化。在如 FTX 暴雷的極端情況下,於崩盤前夕 “竊取”FTT 的行為,其所侵害的對象更接近於一個即將失效的數據權益憑證,而非受法律保護的穩定財物。此時,將其侵害行為認定為財產犯罪(如盜竊罪)將面臨根本性質疑,因為犯罪對象的價值正當性與確定性均已喪失。司法更可能轉向關注其作為 “計算機數據” 被非法獲取或破壞的層面。
本篇完成了對虛擬貨幣的 “類型化” 剖析,依據其信用來源和核心機制,系統區分了五類代幣。對每一類別,我們均結合 “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 三要素進行了初步法律定性。
然而,靜態的類型劃分僅是分析的第一步。在實踐中,涉案虛擬貨幣在案發時所處的具體市場與功能狀態——如價值是否極度不穩定、是否已喪失流動性——將直接影響其刑法評價。下一篇文章,我們將進入第二重審查,即 “動態化審查”,探討不同狀態維度下虛擬貨幣財物屬性的具體變化,以完成整個分析框架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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