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貨幣和銀行業行政處罰的第 340/2025/ND-CP 號法令全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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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貨幣和銀行業行政處罰的第 340/2025/ND-CP 號法令全文是什麼?

2025 年 12 月 25 日,政府頒佈第 340/2025/ND-CP 號法令,規定了貨幣和銀行業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因此,第 340/2025/ND-CP 號法令規定了貨幣和銀行業中的行政違法行為、處罰形式、處罰等級、補救措施、補救措施的實施、實施行政處罰的權力以及編制行政違法報告的權力。

第340/2025/ND-CP號法令規定,貨幣和銀行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包括:

- 違反許可證管理和使用相關規定以及禁止行為;

- 違反有關組織、治理和運營的規定;

- 違反有關股份、股票和出資的規定;

- 違反有關資金籌集和服務費的規定;

- 違反有關信貸發放、接收委託、資金委託和銀行間交易的規定;

- 違反有關信用信息活動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規定;

- 違反外匯交易和黃金交易相關法規;

- 違反有關支付、貨幣和國庫管理以及提供國庫服務的規定;

- 違反有關資產購買和投資、房地產業務以及信貸機構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的諮詢活動的規定;

- 違反有關保障信貸機構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運營安全的規定;

- 違反存款保險和保障人民信貸基金安全基金的相關規定;

- 違反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和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融資相關法規;

- 違反有關信息和報告程序的規定;

- 違反有關妨礙檢查和審計的規定,不遵守主管機關的要求;

- 違反有關債務購買、出售和處理的規定;

- 違反銀行業務信息技術安全法規。

第 340/2025/ND-CP 號法令規定了應受行政處罰的主體如下:

- 第 340/2025/ND-CP 號法令適用於在貨幣和銀行業中犯有行政違法行為的組織和個人。

- 第 340/2025/ND-CP 號法令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的組織包括:

+ 信貸機構;信貸機構的分支機構、交易辦事處、代表處和國內業務單位;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外國信貸機構和其他從事銀行業務的外國組織的代表處;

+ 企業;企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

+ 合作社、合作社聯盟;合作社和合作社聯盟的下屬單位(分支機構、代表處);

+ 其他在越南成立和運營的組織。

*第 340/2025/ND-CP 號法令自 2026 年 2 月 9 日起生效。

*以上是關於貨幣和銀行業行政處罰的第 340/2025/ND-CP 號法令全文,具體規定詳述如下。

關於貨幣和銀行業行政處罰的第340/2025/ND-CP號法令全文如下:

關於貨幣和銀行業行政處罰的第340/2025/ND-CP號法令全文是什麼?(圖片來自網絡)

根據第 340 號法令,貨幣和銀行業中的處罰和罰款形式有哪些?

第 340/2025/ND-CP 號法令第 5 條規定了貨幣和銀行業處罰的形式、罰款金額、罰款的徵收權限、補救措施和處罰原則如下:

(1)主要刑罰形式:

- 警告;

罰款。

(2)其他懲罰形式:

- 暫時吊銷以下許可證:外匯交易商註冊證書,以及接壤國家的貨幣兌換代理人證書,吊銷期限為 1 至 3 個月;

- 暫時中止以下活動:外匯交易活動暫停 3 至 6 個月;信託活動暫停 1 至 3 個月;債務交易活動暫停 3 至 6 個月;信用信息服務提供暫停 1 至 3 個月;使用第三方信息技術服務暫停 1 至 3 個月;黃金交易活動暫停 6 至 9 個月;原金進口活動暫停 9 至 12 個月;以及海外投資貸款暫停 1 至 6 個月。

- 沒收用於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證據和手段,沒收外幣、越南盾和黃金。

(3)罰款金額和罰款權限:

- 第 340/2025/ND-CP 號法令第二章規定的罰款適用於個人;對犯有相同行政違法行為的組織適用的罰款是適用於個人的罰款的次。

- 在人民信貸基金、小額信貸機構或人民信貸基金和小額信貸機構的附屬單位工作的個人,其罰款為第340/2025/ND-CP號法令第二章規定的罰款的10%;作為人民信貸基金、小額信貸機構或人民信貸基金和小額信貸機構的組織,其罰款為在人民信貸基金、小額信貸機構或這些組織的附屬單位工作的個人的罰款的次;

- 根據第340/2025/ND-CP號法令第三章規定,各職位有權對行政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罰款金額根據第340/2025/ND-CP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a項和b項規定的適用於個人的最高罰款額確定。組織對行政違法行為處以的罰款金額是個人罰款金額的次。

(4)補救措施:

- 強制將違法所得上繳國家預算;強制歸還任何篡改或偽造的許可證;

- 強制向繳納費用的機構和個人退還錯誤收取的費用和款項,包括利息;強制將受託資產返還或收回給受託人;強制立即退還已收取的存款保險費並立即收回已支付的存款保險資金;強制回購或轉售債務;

- 強制追討債務債務;強制追回不當使用的債務;強制剝離;禁止將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禁止行使債券附帶的認股權證;如果子公司仍然持有出售給子公司的公司債券,則強制回購這些債券;

- 強制依法設立基金;​​強制資產分類,對債務債務和正在進行的行政違法行為計提風險準備;強制衝回不當使用的風險,並依法將已使用風險準備進行資產負債表會計處理的債務轉移;

- 強制遵守法律規定的利率、限額和限制;強制立即更正不實訊息;強制提交完整準確的報告;強制按照法律規定製定和提交內部規章;強制立即公開張貼存款保險參與證明副本;強制提供完整的信息和文件;強制凍結賬戶;強制解凍賬戶;

- 強制執行銀行運營中信息技術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制執行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和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制執行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制執行信貸發放方面的法律法規;

- 強制在假幣上加蓋印章或打孔;

- 強制停止在外國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活動;強制終止經營活動;強制停止一項或多項銀行業務活動;強制終止保險產品供應合同,並在客戶要求終止合同的情況下,承擔因終止保險產品供應合同而產生的一切成本和損失;

- 在信貸機構所犯違規行為得到糾正之前,不允許擴展網絡和運營範圍;

- 在違規行為得到糾正之前,不會Chia股息;

- 建議或請求主管機關考慮並採取以下措施:吊銷許可證;吊銷外匯交易商的註冊證書;吊銷鄰國貨幣交易商的註冊證書;吊銷在境外開立和使用外幣賬戶的許可證;吊銷黃金交易許可證;吊銷不通過客戶支付賬戶提供支付服務的批准文件;吊銷提供支付中介服務的許可證;吊銷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資格證書;

- 考慮、建議或要求主管機關採取以下措施:暫停或解僱違反規定和/或對違反規定負有責任的個人;禁止違反規定和/或對違反規定負有責任的個人在信貸機構或外國銀行分支機構擔任管理、執行或監督職務;要求信貸機構或外國銀行分支機構解僱違反其管轄範圍內規定的個人,並依法採取其他紀律處分措施;

- 強制解僱、免職,或建議主管機關作出解僱或免職違反規定的當選或委任人員的決定。

(5)美元與其他外幣之間的匯率按以下方式確定:

- 對於美元而言,中央匯率是越南國家銀行公佈的匯率,也是行政違法行為發生時適用的匯率。

對於其他外幣,其兌越南盾的交叉匯率為美元匯率,而美元兌越南盾的中央匯率由越南國家銀行公佈。該外幣兌美元的匯率為路透社或彭博終端顯示的匯率,或對於未在路透社或彭博終端顯示的外幣,則為行政違規行為發生時其他渠道顯示的匯率。

(6)在審查和處理違反第7條第4款b項、第5款a項;第17條第5款b項、c項;第22條第2款;第23條第3款;第25條第3款;第27條第4款o項;第30條第1款a項、b項、第5款b項、c項、d項、e項、i項、第6款、a項、d項、第7款;第31條第4款a項、e項;第32條第6款a項、第7款d項;第44條第4款b項;第52條第1款a項的規定時;根據第340/2025/ND-CP號法令第55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違法行為具有犯罪跡象,主管機關應當將有關涉嫌犯罪行為的案卷移送至《2012年行政違法行為處理法》第62條規定的刑事主管機關進行刑事起訴。如果違法行為具有犯罪跡象但不屬於刑事起訴的範疇,則應當按照第340/2025/ND-CP號法令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第340號法令,違反內部控制系統和獨立審計規定的處罰是什麼?

第 340/2025/ND-CP 號法令第 11 條規定,違反內部控制系統和獨立審計規定的,應受到以下處罰:

- 未按法律規定報告內部審計結果、獨立審計結果或內部控制系統結果的行為,將報告處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 違反下列任何一項規定,將被處以 3000 萬越南盾至 5000 萬越南盾的罰款:

+ 未按法律規定選擇獨立審計公司對下一財政年度財務報告的編制和列報過程中的內部控制系統的運行情況審計和提供鑑證服務;

+ 未在《2024 年信貸機構法》規定的 30 天期限內通知越南國家銀行選定的獨立審計公司。

- 違反下列任何一項規定,將被處以 8000 萬越南盾至 1 億越南盾的罰款:

+ 內部審計沒有執行《2024 年信貸機構法》第58 條第 2 款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任務;

+ 未按照《2024年信貸機構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獨立審計;

+ 未能按照法律要求實施高級管理層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

- 未在監事會下設立內部審計的行為將被處以 1 億至 1.5 億越南盾的罰款。

- 未按照《2024 年信貸機構法》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行為,將被處以 2 億越南盾至 2.5 億越南盾的罰款。

資料來源: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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