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Bankless
原標題:5 Highlights from the U.S. Senate's Much-Hyped Crypto Market Structure Draft Bill
作者:Jack Inabinet
編譯及整理:BitpushNews

加密市場可能終於要迎來它夢寐以求的東西了——成文的市場結構法。
這要歸功於昨夜發佈的《數字資產市場透明法案》(Digital Asset Market Clarity Act,簡稱 DAMCA)。由於在加密貨幣於美國的未來發展上做出了一些非常值得關注的妥協,該法案贏得了兩黨的共同支持。
這份長達 278 頁的文件是參議院共和黨人、民主黨人以及行業遊說者之間數月艱苦談判的結果。
它建立了一個監管框架,將數字資產的監管權一分為二,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共同執掌。
加密社區對其中的條款肯定會有譭譽參半的看法。Paradigm 政策負責人 Justin Slaughter 稱該法案是“參議院銀行業委員會民主黨成員的一次重大勝利”,並表示這本該是在拜登政府時期就能通過的內容。
本文,我們將深入探討 DAMCA 的五個關鍵條款,以更好地瞭解加密市場結構透明度的未來演變。
1、嚴禁穩定幣派息
根據《數字資產市場透明法案》,穩定幣發行方將被禁止向被動持幣者分配收益。
DAMCA 的第四章規定了受監管銀行機構與數字資產互動的準則。該章將禁止穩定幣發行方(定義見《GENIUS 法案》)向持有者支付利息。
雖然 DAMCA 允許穩定幣發行方分發與特定行為掛鉤的“獎勵”(例如開戶激勵或消費返現),但事實是,保護穩定幣收益此前一直是加密行業的堅決紅線。對穩定幣的嚴格限制可能會讓加密原生髮行方在面對銀行業時長期處於劣勢。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Coinbase在內的多家加密行業關鍵參與者,依然出人意料地支持法案中限制穩定幣收益的條款。在他們看來,這已經是“在不拖慢立法進程的前提下,所能接受的最不理想的表述了”。

2、 商品身份的明確性
2026 年的《Lummis-Gillibrand 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即 DAMCA 的第一章)將修訂 1933 年的《證券法》,以澄清加密網絡代幣何時從“證券”轉變為“商品”。
根據該章節,SEC 將在法案頒佈後的 360 天內發佈正式指南,規定初始提供、銷售或分發代幣的個人以及代幣的最大接收者在何時被視為該代幣的“共同且連帶”發行人。
第一章對任何銷售、控制或促成初始分發的人建立了廣泛的監管,令人擔憂的是,即使相關人員沒有獲得代幣的最大份額,也會被追究責任。
此外,它還將 SEC 的管轄權擴大到了外國政府發行的代幣、沒有公司結構的代幣以及美國人持有多數股權的代幣。
該章節提供了一些豁免條款:如果網絡代幣沒有附加任何財務權利(如利潤分成或隱含的所有權權益),則可以被視為非證券(即商品)。
為了獲得非證券身份的認定,責任將落在網絡代幣項目方自己身上;資產發行方必須向 SEC 提交書面證明,證明其代幣不是證券。SEC 將有 60 天的時間來否決該證明。
如果項目方不進行或無法向 SEC 證明其非證券狀態,法律將強制其每半年發佈一次披露報告,僅這一項義務在 DAMCA 中就佔用了 12 頁的篇幅。毛收入超過 2500 萬美元的項目還必須發佈經由獨立公共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
值得慶幸的是,DAMCA 的第一章將不溯及既往。這意味著在法案頒佈前提供、銷售或分發相關代幣的個人,不必擔心受到追溯性法律追責。
3、DeFi 監管
DAMCA 的第三章探討了去中心化金融的“去中心化”部分,概述了加密項目在何種情況下被視為——以及不被視為——真正的“去中心化”。
根據該章節,去中心化協議應允許用戶根據“預定的、非裁量性的自動化規則或算法”進行金融交易,且除了用戶本人外,不依賴任何其他人來維持對其數字資產的託管或控制。
“非去中心化金融交易協議”的標籤將適用於以下任何協議:
個人或群體有能力控制或更改應用的功能;
應用並非僅基於代碼運行;
個人或群體可以限制、審查或禁止用戶活動。
非去中心化協議需要遵守 1934 年的《證券交易法》和《銀行保密法》,並履行全新的註冊、行為規範、披露、記錄保存和監管要求。
雖然這一章可能會讓證券法在不同技術間的應用變得統一併保護公眾利益,但它也可能將那些具有極小操作控制權的非不可變智能合約協議(包括基於多籤技術或受信任加密環境設計的協議)一網打盡。
幸運的是,第三章確實包含了一個相當大的豁免條款:允許協議的“安全委員會”在應對黑客攻擊等突發事件時,採取“預定義的、臨時的、基於規則的網路安全緊急措施”,而不會因此危及其去中心化地位。
令人擔憂的是,第三章對允許用戶與區塊鏈技術互動的“網頁端託管”加密錢包提出了要求,強制此類中介機構遵守制裁和反洗錢法規。令人困惑的是,這一監管規定並不適用於“任何促進個人自行託管其數字資產的軟件或硬件錢包”。
4、“微創新”監管沙盒
DAMCA 要求 CFTC 和 SEC 在法案頒佈後的 360 天內建立一個“微創新沙盒(Micro-Innovation Sandbox)”。該沙盒旨在“允許符合條件的 10 家公司在美國境內測試創新活動”,但仍需受聯邦和州證券及商品法律的管轄。
要參與該沙盒,符合條件的團體必須打算在美國境內開展合法的創新活動,且在任何給定財政年度內,員工人數不得超過 25 人,毛收入不得超過 1000 萬美元。
所有進入沙盒的申請必須由 CFTC 和 SEC 共同批准。計劃參與者將獲得監管豁免,但委員會擁有隨時撤銷豁免的自由裁量權。
沙盒參與者在涉及其管轄權時,必須滿足兩個委員會的披露要求。通過該計劃授予的任何監管豁免都將優先於任何州的證券或商品註冊要求。
該計劃每年僅限 20 個項目入選,且入選公司控制的客戶、投資者或交易對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 2000 萬美元。

5、嚴厲打擊比特幣 ATM 機
或許最令人意外的是,《數字資產市場透明法案》投入了大量精力來監管數字資產自助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比特幣 ATM 機。
根據 DAMCA 第 205 條,數字資產自助機將被指定為“貨幣轉移業務”,這將給此類“現金換加密貨幣”機器的運營商帶來沉重的監管負擔。
運營商每 90 天必須向財政部長提交一份詳細的自助機清單,內容包括運營商的法定名稱、商業名稱、每臺機器的物理地址以及支持交易的數字資產種類。
在與客戶進行交易之前,運營商必須以易於閱讀的方式披露交易條款,以及一系列政府強制要求的消費者風險警告。
此外,數字資產自助機必須向客戶提供詳細記錄交易信息的收據,並實施反欺詐控制,以防止數字資產轉移到已知與欺詐活動有關的錢包。
美國財政部部長將有權自行決定,對數字資產自助服務終端(即加密ATM)的單日存取款額度設置上限。在該規定正式出臺前,數字資產終端運營商在任意24小時內與“新客戶”進行的單筆交易均不得超過3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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