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05號決議的實施取得積極成果,製作實質性貢獻和明顯的社會影響,那麼制定一部關於加密資產的單獨法律是完全可行的”……

在最近由《越南經濟雜誌》/VnEconomy 主辦的“為越南數字資產市場發展鋪平道路的法律框架和模式”對話會上,司法部民法和經濟法司副司長黎氏黃清女士Chia了關於制定第 05 號政府決議過程以及完善越南加密資產法律框架路線圖的諸多觀點。
Thanh女士表示,通過立法將加密資產製度化的問題其實並不新鮮。這個問題已經討論了大約10年,圍繞著一個核心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加密資產是否應該被視為資產?
迄今為止,加密資產已被定義為具有所有資產要素的資產,例如勞動、生產和投資過程的結晶,並且可以根據資產的形式以有形形式、實物資產或資產的形式表現出來。
因此,《數字技術產業法》第 47 條官方規定,“數字資產是指《民法典》所定義的資產,以數字數據的形式表達,並在電子環境中通過數字技術創建、發行、存儲、傳輸和認證的資產。”
越南是否應該考慮為資產市場制定單獨的法律?針對這個問題,越南國會經濟金融委員會常務委員阮海南先生表示,這一過程通常遵循一個週期:首先,制定初步框架性法律;其次,建立試點沙盒;最後,制定專門的法律。這是因為,尤其是在資產這類細分領域,遲早都需要制定此類法律。
然而,據南先生介紹,為確保審慎行事,越南目前正處於第05號決議的第二階段,該階段需要一段實施期。這將有助於密切監督並確保透明度。之後,將進行總結和評估,鑄造識別優勢和劣勢、有利和風險、機遇和挑戰。一旦數據足夠成熟,將制定下一步政策,並可能確定頒佈專門法律的適當時機,特別是那些適合越南經濟背景的法律。
越南區塊鏈與數字資產協會(VBA)副主席兼秘書長阮文賢女士表示,越南之所以能夠迅速進入並發展加密資產領域,是因為實際上許多越南人已經在國際交易所持有或交易數字資產。儘管越南起步較晚,但它已借鑑參考了其他國家的許多法律模式,並將其融入到自身管理該領域的政策中。
從立法專家的角度來看,黎氏黃清女士認為,越南有充分的理由研究比第05號決議更高層次的法律規範文件形式。在實施過程中,甚至在5年試點期結束之前,管理機構就可以充分調整自身方向,制定適合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的新法律文件。
據 Thanh 女士介紹,目前有三種主要方案可供考慮。第一,起草一項法令,組織和指導《數字技術產業法》的實施,其中法將對這類資產進行規範。第二,繼續發佈國會試點決議,該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且監管範圍更廣,不像第 05 號決議那樣侷限。第三,也是最理想的方案,是制定一部單獨的加密資產法。
然而,據 Thanh 女士稱,文件格式的選擇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第 05 號決議的執行效果,以及對這種新型資產進行調整的實際和社會需求。
“如果第 05 號決議的實施取得積極成果,製作實質性貢獻和明顯的社會影響,那麼制定一部關於加密資產的單獨法律是完全可行的,” Thanh 女士點擊。
她認為,這也是一種將相關的社會關係迅速納入穩定框架的方法,同時確保當前立法精神:法律必須具有建設性,促使發展,不落後於現實,並且必須使國家管理的要求與鼓勵和保護社會生活中的合法交易相協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