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2026年3月27日發佈的第32/2026/TT- 大餅號通知(以下簡稱“第32號通知”)引起了投資者社群的廣泛關注。特別是,第32號通知第五條規定,個人投資者(無論其是否為居民)通過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轉移加密資產時,每筆次均需按轉移價格的0.1%繳納個人收入。
為確保合規並提供客觀的法律視角,以下是關於第32號通知中規定的加密資產個人收入的一些注意事項
。1. 關於數字資產轉移個人所得稅規定的生效日期:根據2025年9月9日發佈的第05/2025 /
NQ-CP號決議(“第05號決議”),第32/2026/TT-BTC號通知旨在指導在加密資產市場試點實施框架內大餅稅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適用。儘管第32號通知自2026年3月27日起生效,但投資者仍需明確區分該通知的生效日期與各項相關稅收規定的生效日期。
具體而言,個人轉讓數字資產的納稅義務規定於《2025年個人收入法》第三條第十款。根據該法第二十九條,《2025年個人所得稅法》將於2026年7月1日官方生效。因此,與個人數字資產轉讓稅相關的法規需符合該法規的生效日期。2
.衍生品交易中“轉讓”行為的性質
根據第32/2026/TT- 大餅號通知第五條,對於通過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機構轉讓資產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按“次的轉讓價格”的0.1%徵收。
該規定的關鍵法律要素是“轉讓”行為,即必須存在資產所有權的轉移。事實上,對於衍生品交易(期貨/永續合約),在大多數交易訂單中(除非發生清算),標的資產的所有權並未轉移,而僅作為抵押資產或其他槓桿形式記錄在系統中。因此,對衍生品合約徵收轉讓稅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問題,目前市場需要監管機構提供更詳細的指導,以便準確實施。3
.資產服務提供商
根據第05號決議第3條第3款,資產服務提供商是指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或活動的企業:a) 組織資產交易市場;b)資產交易;c)資產託管;d) 提供資產發行平臺。
根據第05號決議第3條第7款,資產交易必須通過財政部頒發許可證的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進行。
然而,目前尚無任何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獲得財政部的許可。因此,可以說,根據第32號通知,個人資產的申報和繳納缺乏切實可行的執行機制。市場仍需等待監管機構出臺更詳細的指導文件,才能有依據進行準確實施。4 .
遵守反洗錢法規及P2P交易的記錄保存
在法律框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參與P2P交易的用戶需要提高合規意識。儘管《2025年個人收入法》第三條第十款規定的數字資產轉移個人收入法規尚未生效(2026年7月1日),但用戶仍須嚴格遵守現行的銀行和金融法規。
建議用戶主動建立在各平臺上存儲銀行賬戶對賬單和交易歷史的流程。保持完整透明的交易記錄對於用戶履行其對信貸機構資金來源合法性的問責以及遵守越南的反洗錢法規至關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