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證券委員會的一位代表確認,6個月後未轉移資產的投資者不會受到處罰;但是,當發生交易時,必須通過越南的持牌服務提供商進行。
杜陳華先生 - 國家資產委員會(SSC)加密貨幣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照片:VGP)。
在今天上午(6月5日)舉行的Chia“資產與數字資產市場的未來”為主題的2026年“新產品和市場發展方向”會議上,越南國家證券委員會(SSC)資產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蘇陳和先生介紹了越南資產市場迄今為止的一些最新法律信息。
這一系列文章是在短時間內創作完成的。
Hoa 先生表示,從 2025 年 9 月至今的很短時間內,我們已經發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其中2 項法律、1 項決議和 3 項關於資產交易市場的通告。
關於於 2025 年 9 月 9 日發佈並生效的第一份文件,即第 05 號決議,即關於在越南試點資產市場的決議。
第二份文件是第71號法律,即《數字技術產業法》,該法首次將數字資產、加密資產和虛擬資產的概念引入法律。相關法規承認這些資產屬於《民法典》規定的資產,並次建立了保護投資者資產的機制,承認這些資產是公共資產。
第三,還有第 43 號投資法,該法允許企業在參與越南加密貨幣資產試點市場時註冊有條件的業務範圍。
近期,財政部還發布了三份通知。其中包括一份關於市場參與者會計和審計的通知;以及兩份關於稅收和稅務指導的通知。其中一份通知就稅收制度和納稅主體提供指導,另一份通知就市場參與者的稅率和徵稅方式提供指導。

越南資產市場的法律框架。(來源:越南國家統計局)
只有外國投資者才能交易國內發行的加密資產。
關於發行問題,To Tran Hoa 先生表示,根據第 05 號決議,發行的基礎資產必須是經過審計和估值的真實資產,不包括證券和法定貨幣。
他還表示,證券委員會的指導方針是,對於涉及權利或所有權轉移的基礎資產,必須根據資產類型徵求相關專門部門的意見。
例如,就貨物而言,像白銀、銅等物品和其他資產需要獲得工貿部的批准;房地產則需要獲得交通運輸部的批准。但是,如果資產不產生所有權,則不會產生這些義務。
關於發行機構,必須是越南企業,即《企業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他評估這是一項開放性規定,旨在促進企業在國外籌集資金以及從國外向越南籌集資金。
關於參與此類資產買賣交易的群體,目前僅涉及外國投資者。“至於國內投資者,暫時我們不允許他們參與發行活動,”他Chia。
值得注意的是,發行和交易之後的所有活動都必須在資產服務提供商(稱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簡稱 VASP)處進行。
不轉移加密資產的投資者不會受到處罰。
在交易活動法規中,有一項規定引起了廣泛關注:“自第一家服務提供商獲得許可之日起 6 個月後,國內投資者的所有交易活動必須在獲得許可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 (VASP) 進行。”
針對投資者若不轉移資產是否會受到處罰的問題,證券委員會代表確認不會。投資者完全可以將資產存入個人錢包。
“但如果發生交易,則必須通過越南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 (VASP) 進行。這是規定,”Hoa 先生Chia。
他還點擊,就投資者群體而言,外國投資者自然可以開設賬戶並參與越南市場的交易,而對於國內投資者,只有那些已經擁有加密貨幣資產的人才能參與。
關於上市事宜,他表示所有上市和交易活動都必須以越南盾進行。
“例如,加密貨幣交易包括用越南盾交易比特幣幣或以太坊坊。而對於穩定幣等加密資產,儘管它們與USDT和USDC等外幣Neo,但我們看待的方式與比特幣和以太坊類似,比特幣和以太坊也以越南盾計價並進行相應的交易,”他說道。
關於服務提供商,他指出,證券委員會也賦予了他們相當大的權力,允許他們自由選擇交易和上架哪些加密資產。但是,交易所也必須制定上架程序和標準,並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可以自主選擇上線加密資產。它們可以提供核心服務,包括自營交易、交易和託管,以及最終的發行方服務。它們也有權收取與其業務活動相關的服務費。
提供資產服務的機構需要制定大約 10 項流程,這些流程在發佈任何信息之前都將經過審核和批准。任何流程變更也必須報告給監管機構,並在公開披露前獲得許可。





